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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学院审计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2-02-23点击数:

泸州医学院审计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与被审计项目负责部门的沟通,及时准确反馈审计意见,促进相关部门增强经济责任意识,加强对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协同研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审计法和内部审计有关法规制度,决定实施审计意见书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审计处有权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审计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审计意见。

第三条 审计意见书一般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处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四条 审计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送达部门名称、审计有关情况、意见或建议、要求、落款并盖公章等。

第五条 有关部门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0内,应就审计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向审计处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六条 审计处应就部门回复意见及时认真研究,客观分析,妥善处理。

第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第八条 审计处每年集中就提出的审计意见、部门回复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向学院领导专题汇报。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拒不回复,也不执行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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