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增强全院经济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学院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在院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1. 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2. 国有资产管理、投资、经营效益的审计结果;
3.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4. 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5. 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情况;
6. 学院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
7. 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1. 公告学院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院长批准;
2.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院党委批准;
3.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学院专项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4. 受托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委托或主审单位(部门)同意。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 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3. 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4. 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3.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4. 审计建议;
5.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 以纸质形式发布;
2. 通过学院办公系统公告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3. 通过院内其它媒体发布;
4. 通过举行一定的会议发布;
5.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