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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作者:时间:2021-12-22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南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南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医科大学审计处

                           20211119

 

 

西南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决策部署,聚焦经济责任,规范权力运行,促进管理监督,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健康发展,在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受托对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出具审计委托文书,审计处组织实施,有关单位(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巡察办、人事处、财务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列席。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审计处处长担任。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研究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讨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检查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学校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名单;

(二)联席会议讨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和建议名单;

(三)审计处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四)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提交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重点,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学校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对下属单位和人员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还应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等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处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但审计组长必须由审计处处长担任,正式审计报告以审计处名义出具。

第二十条 对同一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布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所在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部门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会议记录纪要、请示批示、经济合同、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发放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要领导;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移交驻校纪检组和学校纪委。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

应当由学校纪委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移送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履职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分析、量化分析、对比分析等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活动,关注任期内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部监督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实际决策过程、问题的性质和后果、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工作要求和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以及“三个区分开来”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提出免责或者从轻定责的建议,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

(二)依规依纪受理审计移送的线索,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和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

(五)在年度预算划拨、资产配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避免资金、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逐一对账销号,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西南医科大学审计处 20211119日印发

(二)根据审计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对审计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根据学校要求和管理部门请求,审计处可以对有经济管理权限和职责的项目负责人依照本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泸医委〔201113号)和《泸州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泸医委〔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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