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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2-10-13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南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力量状况,按照一定程序将审计项目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委托审计工作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五条实施委托审计的范围:

(一)    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

(二)    被审计单位要求由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

(三)    内部审计力量无法独立实施的审计项目;(四)需要委托审计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六条 学校保障委托审计所需费用,工程审计费按照规定计入相应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其他审计费列入部门专项经费。

第二章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第七条审计处的职责

(一)  负责委托审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

(二)  负责向学校采购部门发起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申请,协助和配合采购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招标工作,按照程序办理委托审计合同签订事宜;

(三)  负责委托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委托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校内相关单位的衔接,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八条被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     配合审计项目实施,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     提供驻场审计期间必备的工作条件;

(三)     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及时反馈意见;

(四)     积极配合审计结果运用,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

第九条其他部门的职责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和社会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资料,配合委托审计工作开展。

第三章社会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遵守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学校的商业秘密;

(二)  指派项目负责人全面对接学校委托审计业务;

(三)  组建项目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处审定后实施;

(四)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受托审计任务;

(五)  审计过程中,及时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六)  项目审计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并向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社会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提出保障审计项目开展的工作条件;(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资料;

(三)  经批准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开展现场勘察和必要的检查;(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委托社会审计的实施第十二条社会审计机构的确定。

(一)  社会审计机构采取公开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入围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按照规定需要单独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程序招标选择审计机构。

(二)  审计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和程序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涉及保密事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书。

(三)  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审计处采用“择优选用”“公平分配”“方案比选”“询价谈判”等办法,结合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社会审计机构服务水平,统筹安排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任务由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情况并统筹审计资源后确定。

年度内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初报审计处备案,未备案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审计计划(应急抢险排危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实施程序。

(一)       社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项目组实行主审负责制,项目主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       社会审计机构按合同约定与审计处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三)项目组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全程建立审计日志,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准则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四)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完成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审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

(五)  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审计服务费。

第十五条学校向社会审计机构支付委托审计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      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处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      社会审计机构向审计处移交全部送审资料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四)      社会审计机构完全履行委托合同中的所有条款。

第十六条审计费支付程序:

(一)      社会审计机构提交支付申请;

(二)      审计项目负责人初核、责任科室科长复核、审计处处长核定;

(三)      按照学校财务审签管理规定办理结算支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审计处履行对社会审计机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对委托审计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敷衍应付和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主审人员执业资格;

(二)项目组工作态度和执业水平;

(三)社会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情况;

(四)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及措施;

(五)审计报告的及时性、审核金额的准确性及误差率;

(六)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意见、建议的准确性和建设性;

(七)社会审计机构的廉洁措施及审计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十九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社会审计机构予以纠正:(一)社会审计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全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志送交审计处的;

(二)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  社会审计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审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时,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其从事我校委托审计业务的资格,对其出具的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一)  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并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二)  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  转包或分包委托审计业务的;

(四)  社会审计机构拒绝完成学校安排的审计业务,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业务的;

(五)  社会审计机构违背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审计处多次责令纠正,仍屡犯不改或拒绝纠正的;

(六)  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七)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违反清正廉洁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误差率经社会审计机构认可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复核费用由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审计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社会审计机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医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泸医院审〔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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